買房子是一件人生大事,對大部份的人來說是啦,當然也有些人買房子是小事...嘿嘿.有錢人~~

不過說真的,兇宅這東西,還真的是不是一般人可接受的,當然也有些人不畏懼,覺得無所謂,但相信大部份的人尤其是台灣人應該都敬而遠之吧~~

如果您找angeL我買房子看房子,呵~~你絕對不用擔心...因為.. .我最怕凶宅,所以我一定不會去看,更不可能把房子介紹給大家

我啊,天生敏感型的體質,從事房仲業10幾年了,從來沒有進去看過凶宅,但一直以來一般房子只要稍有氣場不好啦,磁場不合啦,甚至有邪氣的

地方啦,只要我一到,我就會混身不對勁,超級不舒服的~~有時是突然間頭暈到不行,有的是一進屋從腳開始麻到頭頂,全身起雞皮疙瘩,直到出

了屋子才退掉,所以三兩頭聽到我去收驚都是正常的………..我也不是迷信,但很多事就是很難解釋,我却不知為什麼常中標,有時看了房子沒有特

別感覺,可是回家後就開始頭超痛,一痛起來我就知道我又要收驚了,說也奇怪,以前鐵齒不相信,總以體質差常感冒頭痛,所以一天到晚吃止痛

藥都不會好,但是後來我接觸了收驚這種方式,真的………….馬上見效,我才知道,原來……….以後有機會再來聊這個部份吧,

 

~~真的~我超敏感的所以我超怕房子不乾淨的啦~~所以我只要聽到有疑慮疑似之類的房子,我絕對不會去,哪怕是客戶主動找我去,我都不會去~~

不管凶不凶宅,只要覺得感覺不適的房子,除非非不得已,不然我去了一次之後,應該是不會再去第二次的。所以跟我看房子的客戶,請你們放心

~~膽小的我,不會賣凶宅~~~~

言歸正傳吧~~~~

底下的這則新文,其實看完後,雖然我也是仲介人員,但是我真的覺得這個仲介很扯吔………

扯的不是他賣凶宅,而是這段話仲介公司及其加盟店、張等三方面都表示,該房屋內非自然身故發生時間距今已有十年,期間房子都有人居住,也無發生任何心理或身體上不適、靈實不吉的情事,不應該認定是「凶宅」。

我的見解~~~~~~凶宅雖不是不可居住的房子,而且有人敢買敢住有人完全不碰,但不代表有人住就非凶宅~~,而且依一般民俗風情,所謂凶宅只要土地見光曝曬日光聽說不好的冤氣才能散掉,而該案發生不管是102030~~又未拆除曝曬過,真的般人皆無法接受吧~~還有沒有發生任何身體不適,我只能說阿彌陀佛好佳在住的人大福大貴~~難道一定要住的人又發生什麼事,才算凶嗎?真是….雖然是同行,但這些話,我也超級不認同的。

 

但話說回來,在買屋前確實要詢問清楚,其實,仲介在這個區塊也很二難,因為要是真的遇到刻意隠蠻不實的屋主,其實也沒則,不過左鄰右舍不可能不知道,而且人家說好事不出門壞事千傳里,通常只要有問題鄰居一定問得到,就算就算連鄰居也守口如瓶不願告知的話(這很少見)而且就算鄰居真的不願多談,也可以從他們欲言又止或講話態度去察覺異狀,再不然那里長一定知道,所以通常仲介人員在訪問鄰居時,就可以依鄰居態度而察覺有無異狀,進一步再找里長詢問,通常都可以了解的很透徹~遇到熱心一點的甚至連祖宗十八代的事通通都搬出來了~~,如果是大樓,那也有警衛及管委會可以咨詢~~~還有凶宅網幾乎也查得出來,因為一般這樣算是刑事案件,一定會有記錄的。就好比該案的事件,看起來算是很大條的…….

 

當然,在這同時我也必需站在同理心申明一點,就是仲介仲員或屋主真的也有可能是完全不知情的第三者,因為平常是不會這麼費工去做詳細深入

的詢問,通常是有疑慮時,才會特別去做咨詢~~~所以,當前屋主隱瞞或是年過已久換過很多手屋主時,真的也有屋主或住的人自己也完全不知道

的時候~~所以有時真的沒有辦法立即查覺異狀而深入查詢的,這點真的也要請社會大眾體諒我們,畢竟我們不是神明,不可能任何事清清楚楚,仲

介負有善盡調查之則,但不代表,一定會清楚~有的時候真的覺得自己的工作吃力不討好......法律規範仲介真的很嚴格,所以每個業務人員,其實

都會特別小心特別注意~~因為房屋買賣不是只有客戶怕出事,仲介人員比你更怕~~

大部份的仲介朋友其實大家也都怕遇到凶宅,除了賣方明講而買方了解且可接受的狀況外。萬一遇到就算善盡了調查之則,若遇有心人或上述所提之特殊狀況,就真的……倒大楣了~~

我不是替仲介說話,而是真的,仲介工作真的是辛苦的,大家只看到光鮮亮麗的一面,沒看到辛苦的一面,所以只想到仲介收服務費就覺得太好賺~~但我們承擔

的風險也相對大….當然撇開少數遊走於法令邊的不效仲介人員,其他大部份真的都是守法的,有些倒楣遇到訴訟真的是無辜也無奈….有些客戶認

為,仲介只知道賺佣金抽太多,但您有想過嗎?如果您今天直接找自售的屋主買屋,風險更大,而且省了仲介費不打緊,所有風險都自己擔,沒事

就沒事,萬一遇不有心人,請問您怎麼辦?如果透過仲介公司,至少還有可以尋求幫助的管道~~也降低了買賣的風險。

上述見解我並沒有針對任何一方說話,也沒有評斷的意味,無論判例結局如何,沒有支持與不支持的態度,純粹只是單純講講個人的心得,任何事

情都有一體二面,不是誰說了算,針對這個案例,我也沒權去評斷是非,只希望碰到事情的人,只要捫心自問自己是沒有欺騙隠蠻不實,都能順利

解決~~~

PS:

1:一般在不動產買賣((現況說明書))上都有載明,若賣方於此欄((是否曾有非自然生故))之情形發生過的欄位,是口否口,若勾選是。那麼買方在仲介人員的告知下也同時簽名,並於買賣契約上載明,這樣表示雙方皆認同,買方事後反悔即無效。

反之,若賣方勾選於(否)的欄位,躺若順利簽完買賣契約後才發現,買方是可主張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,通常此時若仲介人員也屬善意第三者的話,一定會全力協助買方處理,當然也有可能屋主本身也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者,所以除非遇到惡意且頑固的屋主否則通常在未訴訟前就能妥善解決。

2:另外再提醒一下,每件凶宅訴訟判例都不一定喔,還有法令上的凶宅定義,似乎連我也搞不太清楚,所以不見得一般認定的凶宅都會判賠,會因每個個案而有所不同吧!有時間,我會整理一下有關這方面的資料和大家分享一下。

 

 

你我都不希望成為倒楣的那一個,所以買屋前請您除了愖選仲介公

 

司以外,還要愖選業務人員,因為大公司不代表每個業務都是奉公

 

守法的,小公司也不代表業務素質一定不高。

 

以下文章引用至YAHOO奇摩新聞

不滿買到凶宅提告獲判賠

 

 〔記者鍾錦榮高雄報導〕高雄市陳姓女子因不滿出資五百多萬元購買三民區房屋,竟是曾鬧出姦殺命案的「凶宅」,告上法院求償,雄院審結認為,仲介公司及其加盟店、職員三方面都有未盡調查義務過失,判處應連帶賠償四百五十萬房價損失。

 陳姓女子向法院控告指出,她於一百年間和某家房屋仲介公司及其加盟店,並透過該店張姓職員居中仲介,以五百廿五萬元購買三民區一棟房子,不料她在付完價金,並辦妥所有權登記後,才赫然知道竟是「凶宅」。

 陳女並說,由於該「凶宅」之前屋主是以三百萬元價格成交,認為她在此件受有二百廿五萬元差價損失,因此就房屋仲介公司及其加盟店、張姓房仲員,對此一「凶宅」重要交易事項,顯未詳加調查有過失,請求賠償房價損失。

 但仲介公司及其加盟店、張等三方面都表示,該房屋內非自然身故發生時間距今已有十年,期間房子都有人居住,也無發生任何心理或身體上不適、靈實不吉的情事,不應該認定是「凶宅」。

 不過,法官審結指出,該房屋曾於九十一年七月十日發生強盜故意殺人暨強制性交案件,並導致承租人陳姓女子死亡,涉案嫌犯並被依故意殺人罪處死刑,另強制性交部分處四年六月,認為該仲介公司加盟店及張房仲員,確有未盡調查義務過失。

 法官並說,依我國社會民情,購買不動產多為長久居住,如得知欲購房屋曾發生自殺事件都避之唯恐不及,遑論普遍認知殘暴凶殺案件,更抱持嫌惡畏懼的心理,認為被告所辯該「凶宅」不影響房價,甚難採信,因此判處仲介公司等三方面,應連帶賠償陳女共四百五十萬元。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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